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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股份及实控人金利伟收警示函 2021年上市募8.5亿

北京11月1日讯 浙江证监局官网近日发布关于对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股份”,301009.SZ)存在以下问题:

一、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购买理财产品

2021年11月16日,公司与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王支行签订《乐赢宝对公存款产品协议书》,使用募集资金通过普通账户购买活期存款,产品期限为36个月,随存随取。该账户此前已有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活期存款账户中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情况持续至2022年3月。

二、募集资金理财协议签署先于董事会审议

2021年9月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签署《单位结构性存款客户协议书》,金额1亿元。直至2021年9月10日,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利伟、时任财务总监耿振强、时任董秘俞文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可靠股份、金利伟、耿振强、俞文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可靠股份官网显示,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专注于一次性卫生用品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涵盖婴儿护理用品、成人失禁用品和宠物卫生用品等,拥有可靠、吸收宝等多个知名品牌。2021年6月17日,可靠股份(301009.SZ)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挂牌上市。

金利伟,男,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长江商学院EMBA在读,无境外居留权。1999年至2006年担任临安侨资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创建杭州侨资纸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长。

可靠股份年报显示,公司董事长金利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利伟和公司总经理鲍佳为夫妻,金利伟、鲍佳合计控制公司60.86%的表决权。

可靠股份于2021年6月17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价格为12.54元/股。上市首日,可靠股份收报25.85元,涨幅106.14%。2021年6月28日,可靠股份创下上市以来高点38.22元,以后股价震荡下跌。可靠股份于2022年4月25日破发,收报12.16元。

可靠股份公开发行股票6797万股,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陈圳寅、唐伟。可靠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8.52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62亿元。

可靠股份2021年6月10日发布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7.88亿元,分别用于智能工厂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品牌推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可靠股份发行费用为9078.90万元,其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6116.41万元。

可靠股份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48,820.74万元,利息收入净额3,121.37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总额30,456.11万元,其中存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656.11万元,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29,8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6月11日、6月24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王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298,000,000.00元进行现金管理存入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王支行账号为201000253776242的活期存款账户中,根据公司与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王支行签订的《乐赢宝对公存款产品协议书》,该账户约定的年利率为3.40%。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2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18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利伟、耿振强、俞文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购买理财产品

2021年11月16日,公司与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王支行签订《乐赢宝对公存款产品协议书》,使用募集资金通过普通账户购买活期存款,产品期限为36个月,随存随取。该账户此前已有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活期存款账户中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情况持续至2022年3月。

二、募集资金理财协议签署先于董事会审议

2021年9月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签署《单位结构性存款客户协议书》,金额1亿元。直至2021年9月10日,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利伟、时任财务总监耿振强、时任董秘俞文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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